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提存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請求確認提存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零陸仟參佰伍拾肆元,折合銀元貳拾參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參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零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杰正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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