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1│台灣中小企業銀│台灣中小企業銀│93年5月12日│180,000元│FT0000000│7600│││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2455│││花蓮分行法定代│花蓮分行││││55│││理人 何傳儀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