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星際舞台特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1│花蓮海洋公園股│台灣中小企業銀│93年6月25日│54,560元│ZR0000000│7600│││份有限公司法定│行股份有限公司││││1035│││代理人 趙藤雄 │花蓮分行││││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