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洪張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明治 、蘇 黃阿圓 即黃阿圓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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