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36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佳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新台幣4965元,經本院限令該上訴人應於收受通知後七日內
補繳納,若未補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此項通知業已於民
國99年10月13日送達該上訴人,由上訴人之母 范玉蘭 代簽收
無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