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9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八八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十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桂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