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418號
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立臺中第一高級
  中學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289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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