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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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附民原告尚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立皋 附民原告 吳靜儀
陳催慶 吳天行 盧宗宏 陳博文 張桂雲 昌益申有限公司代表人 袁華俊 附民原告 李書誌
林世忠 邱瑞隆 順義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兼附民原告 汪中權 附民原告 汪璧娥
徐國榮 林智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附民被告 安禾 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兼附民被告 何益國 附民被告 袁國章
宬實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兼附民被告 袁凡瓔 附民被告宸博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兼附民被告 周建龍 附民被告 沛智 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兼附民被告 張峻銘 附民被告 吳敏綸
蕭志永 束蓮芳 何燿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紀凱峰法官李鴻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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