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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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72號原告 莊美英
莊玉鳳 莊文章 被告鎮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