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他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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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他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補充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他字第9號105年度自字第45號自訴人 蔡慧 玲自訴代理人 張智凱 律師被告 施昭顯
廖萬隆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 律師
邱筱雯 律師被告 謝儒生 選任辯護人 劉彥麟 律師
黃心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判決,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2365號駁回上訴,並認為就自訴狀所載偽造文書部分之犯罪事實未經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施昭顯、廖萬隆、謝儒生均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施昭顯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商建設研究會(下稱建研會)之秘書長,被告廖萬隆為建研會理事長,被告謝儒生為建研會第27屆北區聯誼會會長,均係從事業務之人。 詎渠 等明知建研會第14屆第6次理事會議(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並未作成決議,竟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施昭顯竟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表編
號1所示時、地,在上開編號所示之業務文書上,虛偽登載如上開編號所示、非經前揭會議作成之決議內容等不實事項,並將上開編號所示之業務文書發送予全體理監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自訴人 蔡慧玲 之名譽及其擔任建研會北區副會長之利益。
㈡被告施昭顯、廖萬隆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
意聯絡,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地,在上開編號所示之業務文書上,援引前揭不實之會議紀錄,虛偽登載如上開編號所示等不實事項,並將上開編號所示之業務文書行文至北區聯誼會、第28期聯誼會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自訴人之名譽及其擔任建研會北區副會長之利益。
㈢被告謝儒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附表編
號3所示時、地,在上開編號所示之業務文書上,援引前揭不實之會議紀錄,虛偽登載如上開編號所示等不實事項,並將上開編號所示之業務文書行文至建研會、第28期聯誼會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自訴人之名譽及其擔任建研會北區副會長之利益。
因認上開被告三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自訴人原提之前揭犯罪事實,業經其委任自訴代理人當庭表示撤回自訴之意,並庭呈以自訴人為具狀人之刑事撤回自訴狀,此有本院民國107年11月20日審判筆錄、刑事撤回自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他字卷第80頁背面、第101頁)。惟其所告之罪,並非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項撤回自訴,先予敘明。
四、自訴人認被告三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建研會章程、建研會通過區/期聯誼會組織簡則、第27屆北區聯誼會聘書、第14屆第6次理事會議(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自訴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簡訊紀錄之翻拍照片、建研會104年12月24日建隆字第1041224003號函文、建研會北區聯誼會105年1月4日00000000字第1號函文、第14屆第7次理事會議(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建研會105年3月28日00000000字第1號函文、自訴人於105年5月27日所寄發之電子郵件影本、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105年5月2日中律龍一字第105138號函、自訴人簡歷、聯合新聞網新聞列印畫面、建研會議事規則、會議規範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被告施昭顯辯稱:附表編號1之會議紀錄都是依據理監事作成之決議製作,相關函文於作成之後,會發送給全體理監事,交由各理監事審閱,讓理監事確認作成紀錄之內容是否正確。附表編號2之函文也是依據前揭會議紀錄而作成,就是在確認上開會議紀錄沒有錯之下,才做發文的動作,請北區聯誼會來會辦等語;被告廖萬隆則辯稱:伊係以附表編號1會議決議之內容,作為附表編號2之發文內容及依據等語;被告謝儒生另辯以:伊係基於擔任建研會北區聯誼會會長之身分職責,代為轉達建研會函文意旨,並無業務登載不實等語。
六、經查:㈠經本院當庭勘驗該次會議紀錄錄音檔光碟之結果,與會人士
係就建研會之屬性、由擔任其他政黨職務或代表其他政黨參選公職或民意代表者擔任幹部是否妥當等特定事項,進行討論。而觀諸討論過程中,或有與會人士依序發言以:「我們是國民黨所輔導成立的社團,那如果擔任我們的幹部,是不太恰當的,不太恰當,那我做這樣的一個建議啦,有關蔡慧玲的部分,我們是建請北區妥善處理好不好,我們就可以說,按照民主機制啦,民主機制啦,那怎麼來的怎麼產生的,我們請他按照民主機制來,由他們大家來做決定,大家如果認為不妥當,那就請他下來,那如果妥當那就沒有關係就繼續幹,還是請北區啦,他是北區的將來的會長嘛,那北區覺得妥適那我們就,我們做這樣一個建議啦,因為理事會總是可以把我們的精神做一個貫徹嘛,希望北區做這樣一個妥善的處理,好不好」(見本院105年度自字第45號卷,下稱本院自字卷,卷二第155頁背面至第156頁)、「好,那就這樣喔,因為這個是我們建研會的屬性喔…那麼蔡慧玲他本身因為他現在是不分區的立法委員,是民國黨…所以我們是,就做為一個,做一個決議,就是退回北區重新遴選我們下一屆的會長好不好?還有沒有再提出來。」、「妥善處理啦(現場討論聲交錯重疊:妥善處理妥善處理就好、人家北區都這樣做、按照民主機制讓他們決定啦)。」、「不是說讓他們來決定,因為我們的總會主要的宗旨就是,不宜。」(本院自字卷二第156頁)、「立法要從嚴啦,…因為我們國民黨真的有時候,就欠缺這一點太軟性了,要比較直接一點啦,你這個就很簡單,你這個秘書長就丟給北區去講嘛,礙於我們這個協會的這個章程嘛,給北區去處理,這樣就好了嘛,你不要這個廖理事長在擔、總會在擔…(現場討論聲交錯無法辨識)」、「我剛剛說過,立法一定要從嚴喔,我剛剛說過,我們有放水喔,立法要從嚴,但是什麼方式就是一定要這麼坐,就這樣好不好,怎麼去溝通,這樣而已」(見本院自字卷二第156頁至其背面)、「我們理事會把建研會的屬性講清楚,就是這樣,你這樣去參加是不宜的,那我們有兩位學長,也已經提出這個該方面對應的措施,那讓北區去好好處理,按照民主機制去處理,好不好,這樣。」(見本院自字卷二第158頁背面)、「好就這樣,就這樣通過因為時間有限…」(見本院自字卷二第158頁背面)。足徵與會人士就建研會由擔任其他政黨職務或代表其他政黨參選公職或民意代表者擔任幹部,是否妥當一節,紛紛明確表示鑑於建研會之屬性,確有不妥,宜交由北區聯誼會依照民主機制妥善處理之意見。是附表編號1所示會議紀錄之內容,與前揭討論之意旨,並無不符之處。
㈡承上,附表編號1所示文書之內容,既非如自訴人所指之虛
偽不實事項,被告施昭顯當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遑論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文書,均僅係將附表編號1所示文書之內容加以轉知相關單位,其轉知之內容並非虛偽不實之事項,既經認定如前,則被告施昭顯、廖萬隆、謝儒生當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七、綜上所述,本件依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三人確有自訴意旨所指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三人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八、退併辦部分: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5年度他字第6593號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因本案自訴部分,被告三人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即與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該併辦部分即非本院所得審判,爰退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附表:
┌───┬──────┬──────────┬────────────┬────────────────┬───────────────────┬─────────────┐│編號│所涉被告│時間│地點│文書│虛偽登載之不實事項│證據出處│││││││││├───┼──────┼──────────┼────────────┼────────────────┼───────────────────┼─────────────┤│1│被告施昭顯│104年12月11日│臺北市○○區○○○路○段│建研會第14屆第6次理事會會議紀錄│「決議:│本院105年度自字第45號卷一│││││43號天成大飯店3樓││一、本會為中國國民黨所輔導成立,與國│第16至19頁│││││││民黨淵源甚深,本會及所屬區期聯誼││││││││會之幹部,若擔任其他政黨職務或代││││││││表其他政黨參選公職或民意代表,本││││││││會本屆理監事聯席會議認為不妥。││││││││三、針對本會北區聯誼會蔡慧玲副會長(││││││││學號28100),名列民國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名單,交請北區聯誼會依││││││││照民主機制妥善處理後呈報核備之。││││││││」││├───┼──────┼──────────┼────────────┼────────────────┼───────────────────┼─────────────┤│2│被告施昭顯、│104年12月24日│不詳地點│建研會104年12月24日建隆字第10412│「主旨:本會會員具備國民黨以外黨籍或│本院105年度自字第45號卷一│││廖萬隆│││24003號函文│擔任其他政黨職務者,不宜擔任本會及所│第26頁│││││││屬聯誼會幹部職務。││││││││說明:││││││││一、依據104年12月11日本會本屆第六次││││││││理事會議暨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辦理。││││││││二、按本會為中國國民黨所輔導成立,與││││││││國民黨淵源甚深,本會及所屬區期聯││││││││誼會之幹部,若擔任其他政黨職務或││││││││代表其他政黨參選公職或民意代表,││││││││本會本屆理監事聯席會議認為不妥。││││││││三、針對本會北區聯誼會蔡慧玲副會長(││││││││學號誼28100),名列民國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名單,交請北區聯誼會││││││││依照民主機制妥善處理後呈報核備之││││││││。」││├───┼──────┼──────────┼────────────┼────────────────┼───────────────────┼─────────────┤│3│被告謝儒生│105年1月4日│不詳地點│建研會105年1月4日00000000字第1號│「主旨:轉告總會:『本會會員具備國民黨│本院105年度自字第45號卷一││││││函文│以外黨籍或擔任其他政黨職務者,不宜擔│第27頁│││││││任本會及所屬聯誼會幹部職務,敬請配合││││││││辦理。』││││││││說明:││││││││一、中華民國工商研究會總會來函告知:││││││││⑴按本會為中國國民黨所輔導成立,與││││││││國民黨淵源甚深,本會及所屬區期聯││││││││誼會之幹部,若擔任其他政黨職務或││││││││代表其他政黨參選公職或民意代表,││││││││本會本屆理監事聯席會議認為不妥。││││││││⑵針對本會北區聯誼會蔡慧玲副會長(││││││││學號28100),名列民國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名單,交請北區聯誼會依││││││││照民主機制妥善處理後呈報核備之。││││││││三、請本會第二十八期聯誼會配合總會之││││││││函文,依照民主機制,確認本會蔡慧││││││││玲副會長(學號28100)是否續任副││││││││會長後呈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