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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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附民原告 端木正 附民被告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兼附民被告 何益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紀凱峰法官李鴻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