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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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87號抗告人 鄭豐昌 上列抗告人因與 黃坤鐘 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更㈡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抗告人嗣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8815元,有收據可稽,足見抗告人非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裁判費,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蘇芹英法官高金枝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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