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3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6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9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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