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2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0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0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瑤
江明凱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639號、100年度偵字第764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金瑤共同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明凱共同犯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累犯事實補充更正為:「李金瑤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審簡字第47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5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17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706號、98年度審訴字第220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32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各罪所處之刑接續執行,於99年6月22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假釋期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撤銷假釋,殘刑尚未執行完畢(不成立累犯)。江明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3月25日執行完畢,翌日出監。」;證據部分補充:「查獲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金瑤、江明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江明凱曾因如事實欄所示犯行,經法院判決如事實欄所示罪刑確定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是被告江明凱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李金瑤不構成累犯,已如前述,檢察官認其構成累犯,尚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不思正途以獲取所需,竟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物品,所為實不足取,尚未與被害人 李永水林涂貴美 和解,亦有可議之處,惟念其等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李金瑤家境勉持、學歷為高職肄業;被告江明凱家境勉持、學歷為國中畢業等情(見警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分別諭知如主文第1、2項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0年度偵字第7639號
100年度偵字第7640號被告李金瑤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90之1號(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明凱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燕巢區尖山里尖山巷171號居高雄市○○區○○里○○○路72之1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金瑤前因竊盜、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月確定,經接續執行至民國99年6月22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99年7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江明凱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3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李金瑤、江明凱2人均不知悔改,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㈠100年2月2日上午9時許,由李金瑤騎乘其母親所有車號000-000號機車搭載江明凱,前往李永水位於高雄市○○區○○里○○路○○巷3之25號住處,竊取李永水所有置於屋後之加壓器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3,600元),得手後以上開機車載離現場,適為返家之李永水於中民路61巷口發現上揭機車載有其加壓器,抄下機車車牌後報警處理(100年度偵字第7640號);㈡100年2月3日13時許,由李金瑤騎乘上揭機車搭載江明凱,前往林涂貴美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果園,由江明凱侵入園內竊取林涂貴美所有抽水馬達1台(價值3,500元)、農藥噴灑機
1台(價值3,500元),得手後以上開機車載離現場,適為返家之林涂貴美發現機車上載有其抽水馬達、農藥噴灑機,抄下機車車牌後報警處理(100年度偵字第7639號)。
二、案經李永水、林涂貴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一│被告李金瑤、江明凱於警詢│被告李金瑤、江明凱對於│││及偵查中之自白。│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載㈠㈡││││犯行坦承不諱。│├──┼────────────┼───────────┤│二│證人即告訴人李永水於警詢│證明被告2人有上揭犯罪│││及偵查中之證述。│事實欄所載㈠竊盜犯行之││││事實。│├──┼────────────┼───────────┤│三│證人即告訴人林涂貴美於警│證明被告2人有上揭犯罪│││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事實欄所載㈡竊盜犯行之││││事實。│└──┴────────────┴───────────┘
二、核被告李金瑤、江明凱2人先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欄所載㈠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2人皆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另移送意旨認被告2人於犯罪事實欄所載㈠時地,尚涉有竊取告訴人李永水所有白鐵板1面(長6公尺、寬4公尺、厚
0.3公分),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㈡時地,涉有竊取告訴人林涂貴美所有白鐵水桶1只(價值3,500元)、鐵製鍋子1只(價值2,000元)。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江明凱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堅決否認涉有此部分犯行,辯稱:白鐵板那麼大,機車根本載不走,林涂貴美所有白鐵水桶伊有看到,但那很大根本載不走等語;被告李金瑤於警詢中先陳述有竊取李永水白鐵板,否認竊取李永水加壓器,有竊取林涂貴美抽水馬達,否認竊取林涂貴美其他物品,嗣於偵查中又坦承有有竊取李永水加壓器,及印象只有竊取林涂貴美白鐵水桶,其他沒有印象,因江明凱拿的東西很多等語,是被告李金瑤雖自白涉有此部分犯行,然其前後陳述不一,此部分自白可信度尚非無疑。況告訴人李永水遭竊之白鐵板長6公尺、寬4公尺,及告訴人林涂貴美遭竊價值3,500元白鐵水桶,渠等物品體積龐大,應非被告2人騎乘之機車所能載運;參以告訴人李永水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只看到被告2人騎機車搭載其所有加壓器;另告訴人林涂貴美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只看到被告2人騎機車搭載其所有抽水馬達、農藥噴灑機乙節等情。本件尚難僅以告訴人李永水尚有失竊白鐵板1面及告訴人林涂貴美尚有失竊白鐵水桶1只、鐵製鍋子1只,遽認被告2人亦涉有此部分竊盜犯行,縱被告2人涉有此部分竊盜犯行,因與前開起訴犯罪事實具有時、地密接之接續性質,屬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檢察官呂幸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