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李良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內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違約金附表:│├──┬───────┬────────┬─────────┤│編號│欠繳租金金額│違約金起算日│應繳逾期違約金│││(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0元│民國97年4月1日起│12元││││至民國97年12月1│││││日止││├──┼───────┼────────┼─────────┤│002│2,304元│民國98年4月1日│684元│├──┼───────┼────────┼─────────┤│003│2,880元│民國99年4月1日│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4│2,592元│民國100年4月1日│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5│2,592元│民國101年4月1日│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6│2,592元│民國102年4月1日│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007│2,592元│民國103年4月1日│每逾1個月按前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前開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