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宜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玄 訴訟代理人 陳品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君偉┌─────────────────────────────────────┐│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屏山榮園有│華南商業銀│102年8月28日│11,700元│KD0000000││││限公司林│行南勢角分│││││││才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