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志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7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石志祥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餘淨重肆點柒零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參個、吸食器貳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2月2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A0000000號)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案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A0000000號)」應更正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10月1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A0000000號)、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A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白色微黃結晶1包及白色結晶2包(驗餘淨重
2.9457公克、1.7627公克,合計驗餘淨重4.7084公克),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12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個、吸食器2個,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海洛因1包,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且為證明他案犯罪之證據;另扣案之分裝袋100個、磅秤1台,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分裝袋係用來放置玉石或寶石用的,磅秤係用來秤錢幣、寶石用的等語,否認為其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與被告本件犯行相關,核其性質亦非違禁物,自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7567號被告石志祥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石志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4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9年4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7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12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1375號、103年度壢簡字第1176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於104年7月3日執行完畢。詎猶未能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10月5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居所,以燒烤玻璃球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10月5日22時50分許,經同意搜索,在上址居所為警扣得安非他命3包、海洛因1包(另行偵辦)、吸食器2個、分裝袋100個及磅秤1台,並經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石志祥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2月2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A0000000號)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案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A0000000號)。
(三)扣案之安非他命3包、海洛因1包、安非他命吸食器2個、分裝袋100個、磅秤1台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104年12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所載之徒刑宣告及執行完畢紀錄,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檢察官廖棣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