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805號

原告 紀懿清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

複代理人 鄒筠傑

被告 邱詩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8日上午10時38分在

本庭第一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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