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4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政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2,16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