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被上 訴人  謝立民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
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2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
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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