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九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七六九號刑事案件主文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右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七六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確定(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確定)。又受刑人復於九十一年八月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鈞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四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書誤載為第一款),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調閱相關執行卷宗,並核閱上述兩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