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杜清山 原告 吳愛治 原告 徐立誠 原告 陳雪晴 原告 吳慧美 原告 陳雪懷 原告 謝藍琪 原告 許恒安 被告許彧46歲.上列被告因詐欺(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余銘軒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