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 許平 上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香珍 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