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91號

原告 謝宜芹

被告 蔡孟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本件前經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4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及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具領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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