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7號

原告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長陵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0,076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30,083元,共計3,080,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梅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