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承紘

被上訴人

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2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0,514元(詳如附表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顏莉妹

附表:(民國/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1萬2,044元)

1

利息

91萬2,044元

113年11月11日

114年3月27日

(137/365)

2.295%

7,856.45元

2

違約金

91萬2,044元

113年12月11日

114年3月27日

(107/365)

0.2295%

613.61元

小計

8,470.06元

合計

92萬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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