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承紘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21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0,514元(詳如附表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顏莉妹
附表:(民國/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1萬2,044元)
1
利息
91萬2,044元
113年11月11日
114年3月27日
(137/365)
2.295%
7,856.45元
2
違約金
91萬2,044元
113年12月11日
114年3月27日
(107/365)
0.2295%
613.61元
小計
8,470.06元
合計
92萬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