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未依法提出載明各債權人之真正名稱、住址及其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債務人之清冊(如債務人姓名及地址,若無他債務人,亦表明無他債務人)、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如欲清償之成數為原債權額之幾成、各債權人之債權各分幾期清償,每期清償多少錢等)及履行前開和解方案之擔保,於法尚有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不得抗告以上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