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7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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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7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劉敏芳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