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及賠償更正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被訴公然侮辱一案,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154號受理,並依職權改依通常程序進行,案號為98年度易字第561號,嗣因告訴人即本件原告乙○○撤回告訴,本院乃於98年10月27日以98年度易字第56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