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簡俊雄受刑人關順平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99年度執字第12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俊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關順平因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簡俊雄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關順平因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可稽。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具保人斯時並無在監在押情形乙節,有送達証書影本2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憑。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綜合上開卷證,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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