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甲○○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愛群英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