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317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
黃敬唐 律師 黃丁風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賴軍成 間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925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3.1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085元=633,049元+不當得利60,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410元外,尚應補繳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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