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劉秋燕 被告 曾文 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陳薏伩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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