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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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5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啟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啟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張啟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於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後,再犯本件之同一罪名,且經警測試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3毫克,足見被告不知悔改,視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如無物,此一法敵對意思的展現,形成行為不法的重要內涵,自應在量刑予以充分考量,及本次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且失控自撞分隔島,犯罪所生之危害甚鉅、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服務業」、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曉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速偵字第58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583號被告張啟上男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0段00巷0號居彰化縣和美鎮○○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啟上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凌晨3時5分許,在臺中市「金錢豹酒店」飲用啤酒3瓶後,仍於同日凌晨4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欲返回其彰化縣和美鎮之居所。嗣於同日凌晨5時許,行經中彰快速道路南下0.6公里處,因不勝酒力而自撞分隔島,造成車輛故障,無法行駛。嗣員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上午6時29分,在上開事故現場測得張啟上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啟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14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檢察官陳鼎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權洋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案由摘要]_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