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71號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徐敬雯
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湘茹律師即陳錦豐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74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萬9,040元)
1
利息
19萬765元
112年3月27日
113年5月15日
(1+50/365)
16%
3萬4,703.55元
小計
3萬4,703.55元
合計
28萬3,7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