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71號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徐敬雯

被告 何湘茹 律師即 陳錦豐 之遺產管理人

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湘茹律師即陳錦豐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74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萬9,040元)

1

利息

19萬765元

112年3月27日

113年5月15日

(1+50/365)

16%

3萬4,703.55元

小計

3萬4,703.55元

合計

28萬3,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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