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原告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戴世瑛 律師被告戊○○被告丁○○被告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住台中市○區○○路○○○號四樓之四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街一段一二一巷七弄四號二樓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損害債權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四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