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39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被上訴人即原告辛○○
庚○○
二樓戊○○丁○○
六一巷二甲○○
七0號一壬○○子○○丑○○
八號丙○○○
號三樓己○○癸○○承受寅○○癸○○承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339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921,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1,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