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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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39號聲請人 黃周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證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亭妤附表:
┌───┬───┬───┬──────┬─────┬───┬───┐│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新臺幣)││碼│├───┼───┼───┼──────┼─────┼───┼───┤│ 胡書銘 │空白│陽信商│000000000000│16,420元│110年│AG3218││││業銀行│││7月25│108││││大公分│││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