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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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1號原告 易宜嫻 兼訴訟代理人 王律東 被告 王培懿
張易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
吳哲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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