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37號上訴人即原告 尤清淵 法定代理人 尤致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豪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4,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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