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施文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劉瑞娥 即 廖玉李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提聲請狀所載之附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施文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劉瑞娥 即 廖玉李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提聲請狀所載之附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