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簡俊能
范慧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蘇哲科 律師被告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被告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朝卿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曹維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煜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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