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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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3號被告即反訴原告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錦文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 黃舜裕 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4,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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