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信德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黃信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信德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五六號偵查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重大,遂提起公訴,並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繫屬於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一號),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然依告訴人即被告母親 黃姚粒 之指證、證人即被告父親 黃文川 之證述及驗傷診斷書等卷附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多次家庭暴力犯行,現仍與告訴人同住,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ㄧ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益之維護,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九十九年十月一日准予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仍否認犯行,惟經告訴人指證及證人證述明確,並有驗傷診斷書等資料附卷可佐,是認被告所涉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家庭暴力犯行並與告訴人同住,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羈押原因。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及執行之順利進行,並參以被告無視人倫,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即親生母親為傷害行為之犯罪情狀,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及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素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廖慧娟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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