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 張錦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琯溪 公祭祀公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惟查本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為訴之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2,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