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楚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楚芳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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