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炳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炳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規定甚明;經查,上列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上開有期徒刑部分經執行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4月14日(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300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394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