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鄉○○○路○○○巷○號「得欣股份有限公司」內,因故與同事乙○○爭吵,一時氣憤,竟基於傷害犯意,出手毆打乙○○成傷,因認被告所為,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廿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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