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六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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