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六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