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55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555號
原   告 普利司通南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秀雲章宥汽車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貨款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訂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收帳
款對帳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張福山

更多裁判書